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2585号
被告王继苑(曾用名王旭辉),男,汉族,1987年3月11日生。
被告李朝欣,男,汉族,1961年6月28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涛诉被告王继苑、李朝欣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洪涛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洪涛撤回对被告王继苑、李朝欣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287元,减半收取644元,由原告刘洪涛承担。
代理审判员 陈统京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国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