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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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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洪涛与王继苑、李朝欣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2585号 原告刘洪涛,男,汉族,1974年2月13日生。 被告王继苑(曾用名王旭辉),男,汉族,1987年3月11日生。 被告李朝欣,男,汉族,1961年6月28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涛诉被告王继苑、李朝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2585号

原告洪涛,男,汉族,1974年2月13日生。

被告王继苑(曾用名王旭辉),男,汉族,1987年3月11日生。

被告李朝欣,男,汉族,1961年6月28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涛诉被告王继苑、李朝欣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洪涛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洪涛撤回对被告王继苑、李朝欣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287元,减半收取644元,由原告刘洪涛承担。

代理审判员  陈统京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国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