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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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蔺某某与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1517号 原告蔺某某,男,汉族,1977年8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如良,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耿世昌,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邵某某,女,汉族,1983年7月11日出生。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1517号

原告蔺某某,男,汉族,1977年8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如良,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耿世昌,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邵某某,女,汉族,1983年7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邵某甲,男,汉族,1952年9月25日出生,系被告邵某某的父亲。

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蔺某某诉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蔺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蔺某某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蔺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蔺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杨军献

人民陪审员  郝书清

人民陪审员  张进财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常自然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