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1558号 法定代表人周驰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郝建伟,男,汉族,1982年7月26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宋荣来,男,汉族,1989年2月28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张二强,男,汉族,1983年5月2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湘元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二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湘元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共识,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湘元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州湘元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75元,减半收取887.5元,由原告郑州湘元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张太恒 人民陪审员 李申有 人民陪审员 朱明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新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