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二初字第335号 法定代表人赵军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振西,男,1963年2月11日生,汉族。 被告葛平,男,1970年12月19日生,汉族。 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葛平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学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