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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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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登峰熔料有限公司与郑州真金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639-4号 原告郑州登峰熔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登封市宣化镇王村村,机构代码:61470506-4。 法定代表人王建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耀辉,男,该公司销售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国强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639-4号

原告郑州登峰熔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登封市宣化镇王村村,机构代码:61470506-4。

法定代表人王建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耀辉,男,该公司销售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国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郑州真金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超化镇樊寨村,机构代码:69997320-0。

法定代表人宋金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要鹏,男,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晓丽,女,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郑州登峰熔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真金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州登峰熔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和解,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登峰熔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13元,减半收取456.5元,保全费465元,共计921.5元,由原告郑州登峰熔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杨军献

人民陪审员  于迎斌

人民陪审员  宗亚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世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