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张黎鹏,登封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法定代表人雷宏凯,任公司经理。 被告耿会祥,男,汉族,1972年3月3日生,系登封市浩运建材厂负责人。 原告郑军伟诉被告登封市浩运建材厂、耿会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军伟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军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郑军伟承担。 审判员 王鸿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