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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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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耐与登封市地方公路管理所、登封市嘉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纠纷民事中止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二初字第251号 原告刘耐,女,1949年6月3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洪彬,男,1974年2月11日生,汉族。 被告登封市地方公路管理所,地址:登封市颖河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吕少卿,该所负责人。 被告登封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二初字第251号

原告刘耐,女,1949年6月3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洪彬,男,1974年2月11日生,汉族。

被告登封市地方公路管理所,地址:登封市颖河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吕少卿,该所负责人。

被告登封市嘉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登封市颖河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耿志军,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耐诉被告登封市地方公路管理所、登封市嘉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纠纷一案中,因需等待另一案的审理结果,本案需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㈥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康少伟

审 判 员  蒋雪丽

人民陪审员  刘新宽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董书萍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