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二初字第251号
原告刘耐,女,1949年6月3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洪彬,男,1974年2月11日生,汉族。
法定代表人吕少卿,该所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耿志军,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耐诉被告登封市地方公路管理所、登封市嘉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纠纷一案中,因需等待另一案的审理结果,本案需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㈥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康少伟
审 判 员 蒋雪丽
人民陪审员 刘新宽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董书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