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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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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刘孩与景晓飞、登封市嵩山旅游汽车出租租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411号 原告黑刘孩,女,1950年5月2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申俊涛,男。 被告景晓飞,男,1980年10月16日生,汉族。 被告登封市嵩山旅游汽车出租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411号

原告黑刘孩,女,1950年5月2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申俊涛,男。

被告景晓飞,男,1980年10月16日生,汉族。

被告登封市嵩山旅游汽车出租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刘孩诉被告景晓飞、登封市嵩山旅游汽车出租租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黑刘孩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刘孩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袁二辉

人民陪审员  刘国斌

人民陪审员  郭淑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根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