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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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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1873号 原告高某某,女,汉族,1989年1月31日生。 被告栗某,男,汉族,1982年3月24日生。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栗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以原、被告已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为由向本院提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1873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1989年1月31日生。

被告栗某,男,汉族,1982年3月24日生。

原告某某诉被告栗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以原、被告已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菊凤

人民陪审员  邓小红

人民陪审员 韩俊超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