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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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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福意与郑州登电鑫融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2386号 原告陈福意,男,汉族,1980年11月19日出生。 被告郑州登电鑫融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振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文攀,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福意诉被告郑州登电鑫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初字第2386号

原告陈福意,男,汉族,1980年11月19日出生。

被告郑州登电鑫融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振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文攀,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福意诉被告郑州登电鑫融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中,原告陈福意于2015年9月24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福意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福意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福意承担。

审判员  张太恒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