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1872号 原告陈占省,男,1963年2月4日生,汉族。 被告陈婷(曾用名陈蒙),女,1988年10月4日生,汉族。 被告登封市顺盛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中岳区东张庄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7940951-1。 法定代表人刁树涛,任公司经理。 原告陈占省诉被告陈婷、登封市顺盛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占省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占省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30元,减半收取765元,由原告陈占省负担。 审 判 长 杨菊凤 代理审判员 段虹钊 人民陪审员 梁西锋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袁玉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