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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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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占省与陈婷、登封市顺盛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1872号 原告陈占省,男,1963年2月4日生,汉族。 被告陈婷(曾用名陈蒙),女,1988年10月4日生,汉族。 被告登封市顺盛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中岳区东张庄工业园,组织机构代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1872号

原告陈占省,男,1963年2月4日生,汉族。

被告陈婷(曾用名陈蒙),女,1988年10月4日生,汉族。

被告登封市顺盛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中岳区东张庄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7940951-1。

法定代表人刁树涛,任公司经理。

原告陈占省诉被告陈婷、登封市顺盛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占省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占省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30元,减半收取765元,由原告陈占省负担。

审 判 长  杨菊凤

代理审判员  段虹钊

人民陪审员  梁西锋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袁玉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