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805-2号 原告裴跃辉,男,1983年11月11日生,汉族。 被告赵学好,男,1967年5月1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东风,登封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裴跃辉诉被告赵学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裴跃辉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裴跃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袁二辉 人民陪审员 刘国斌 人民陪审员 郭淑丽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根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