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639-2号 原告郑州登峰熔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登封市宣化镇王村村,机构代码:61470506-4。 法定代表人王建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耀辉,该公司销售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国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郑州真金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宋楼工业区,机构代码:17055567-4。 法定代表人宋金标,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登峰熔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真金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杨军献 人民陪审员 宗亚丽 人民陪审员 于迎斌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建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