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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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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跃珍与董现军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2631号 原告王跃珍(王要珍),女,1980年6月5日生,汉族。 被告董现军(董东),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跃珍诉被告董现军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2631号

原告王跃珍(王要珍),女,1980年6月5日生,汉族。

被告董现军(董东),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跃珍诉被告董现军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跃珍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跃珍承担。

审判员  刘舒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