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2631号
原告王跃珍(王要珍),女,1980年6月5日生,汉族。
被告董现军(董东),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跃珍诉被告董现军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跃珍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跃珍承担。
审判员 刘舒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