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1937号
原告王瑞铺,男,汉族,2008年7月28日生。
法定代理人王立立,男,汉族,1975年3月19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占朝,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登封市嵩山少林寺武僧团培训基地,地址,登封市少林大道西段。
原告王瑞铺诉被告登封市嵩山少林寺武僧团培训基地教育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8日以被告已付原告14200元,其他自愿放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瑞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菊凤
代理审判员 段虹钊
人民陪审员 韩俊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