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1390号
原告柴某某,女,1963年6月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范双怀,登封市少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男,1965年4月1日生,汉族。
原告柴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柴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柴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杨菊凤
助理审判员 段虹钊
人民陪审员 梁西峰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康 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