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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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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1390号 原告柴某某,女,1963年6月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范双怀,登封市少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男,1965年4月1日生,汉族。 原告柴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1390号

原告柴某某,女,1963年6月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范双怀,登封市少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男,1965年4月1日生,汉族。

原告柴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柴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柴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杨菊凤

助理审判员  段虹钊

人民陪审员  梁西峰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康 玄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