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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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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晓涛与李英杰、廖帅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689号 原告方晓涛,男,1980年5月16日生,汉族。 被告李英杰,男,1990年5月7日生,汉族。 被告廖帅阳,男,1990年5月2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晓涛诉被告李英杰、廖帅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689号

原告方晓涛,男,1980年5月16日生,汉族。

被告李英杰,男,1990年5月7日生,汉族。

被告廖帅阳,男,1990年5月2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晓涛诉被告李英杰、廖帅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晓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舒力

人民陪审员  赵占伟

人民陪审员  陈建北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红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