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689号
原告方晓涛,男,1980年5月16日生,汉族。
被告李英杰,男,1990年5月7日生,汉族。
被告廖帅阳,男,1990年5月2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晓涛诉被告李英杰、廖帅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晓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舒力
人民陪审员 赵占伟
人民陪审员 陈建北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红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