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2383号 原告史占卫,男,汉族,1967年1月22日出生。 被告高竞旭,男,汉族,1981年4月5日出生。 被告杨秋保,男,汉族,1969年7月12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史占卫诉被告高竞旭、杨秋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以被告高竞旭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对高竞旭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被告高竞旭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占卫撤回对被告高竞旭的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