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2170号 原告刘芍琴,女,1971年8月15日生,汉族。 被告王玉乾,男,1987年10月16日生,汉族。 被告孙运涛,男,1977年11月12日生,回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芍琴诉被告王玉乾、孙运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芍琴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芍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袁二辉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