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2049号 原告崔勇民,男,1974年12月8日生,汉族。 被告刘跃进,男,1969男8月14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勇民被告刘跃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崔勇民撤回对被告刘跃进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海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