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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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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军与冯利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登民一初字第3051号 原告张红军,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冯利军,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军诉被告冯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红军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登民一初字第3051号

原告红军,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冯利军,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红军诉被告冯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红军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红军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红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红军承担。

审 判 长  于 勇

人民陪审员  刘镇华

人民陪审员  吴大玲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石君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