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登民一初字第3051号
被告冯利军,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军诉被告冯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红军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红军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红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红军承担。
审 判 长 于 勇
人民陪审员 刘镇华
人民陪审员 吴大玲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石君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