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少民初字第96号 法定代理人张某甲,男,汉族,1968年6月20日生,系原告之父。 被告姜蔼芬,女,汉族,1964年9月8日生。 被告李菲菲,女,汉族,成年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姜蔼芬、李菲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