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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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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姜蔼芬、李菲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少民初字第96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98年9月28日生。 法定代理人张某甲,男,汉族,1968年6月20日生,系原告之父。 被告姜蔼芬,女,汉族,1964年9月8日生。 被告李菲菲,女,汉族,成年人。 本院在审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少民初字第96号

原告某某,男,汉族,1998年9月28日生。

法定代理人张某甲,男,汉族,1968年6月20日生,系原告之父。

被告姜蔼芬,女,汉族,1964年9月8日生。

被告李菲菲,女,汉族,成年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诉被告姜蔼芬、李菲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