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2784号 原告张双桂,男,1971年2月17日生,汉族。 被告艾新华,男,成年,汉族。 被告艾巨辉,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双桂诉被告艾新华、艾巨辉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在庭下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双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海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