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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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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双桂与艾新华、艾巨辉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2784号 原告张双桂,男,1971年2月17日生,汉族。 被告艾新华,男,成年,汉族。 被告艾巨辉,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双桂诉被告艾新华、艾巨辉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2784号

原告张双桂,男,1971年2月17日生,汉族。

被告艾新华,男,成年,汉族。

被告艾巨辉,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双桂诉被告艾新华、艾巨辉义务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在庭下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双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海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