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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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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铁军与地方国营登封市小河煤矿破产清算组、登封市大冶镇人民政府、登封市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登封市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小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二初字第90号 原告吴铁军,男,195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地方国营登封市小河煤矿破产清算组,住所地:登封市大冶镇。 负责人王志斌,男,该破产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景国计,男,河南国计律师事务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二初字第90号

原告吴铁军,男,195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地方国营登封市小河煤矿破产清算组,住所地:登封市大冶镇。

负责人王志斌,男,该破产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景国计,男,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登封市大冶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登封市大冶镇。

法定代表人王志斌,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景国计,男,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登封市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新涛,男,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登封市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小河煤矿

法定代表人丁俊杰,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刘新涛,男,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原告吴铁军诉被告地方国营登封市小河煤矿破产清算组、登封市大冶镇人民政府、登封市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登封市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小河煤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其它原因,本案需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康少伟

人民陪审员  赵俊淇

人民陪审员  刘新宽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董书萍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