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二初字第90号 原告吴铁军,男,195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地方国营登封市小河煤矿破产清算组,住所地:登封市大冶镇。 负责人王志斌,男,该破产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景国计,男,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登封市大冶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登封市大冶镇。 法定代表人王志斌,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景国计,男,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登封市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新涛,男,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登封市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小河煤矿。 法定代表人丁俊杰,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刘新涛,男,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原告吴铁军诉被告地方国营登封市小河煤矿破产清算组、登封市大冶镇人民政府、登封市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登封市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小河煤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其它原因,本案需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康少伟 人民陪审员 赵俊淇 人民陪审员 刘新宽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董书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