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二初字第104号
原告孙华顺,男,1981年11月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光辉,男,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晓军,男,1979年5月8日生,汉族。
被告张小丽,女,1978年2月25日生,汉族,系被告陈晓军之妻。
本院在审原告孙华顺诉被告陈晓军、张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其它原因,本案需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梁新乾
审判员 曹学军
审判员 刘新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