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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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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军与赵永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82号 原告张志军,男,1967年5月2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柯连友,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永富,男,成年人。 原告张志军与被告赵永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82号

原告志军,男,1967年5月2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柯连友,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永富,男,成年人。

原告志军与被告赵永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为被告所承接的装修工程连工带料进行施工、干活,被告欠原告人工费及材料费156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予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56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被告有效身份信息,系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志军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9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穆 牧

代理审判员  吕岳督

人民陪审员  朱晓光

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史 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