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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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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剑锋与唐振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1867号 原告李剑锋,男,1973年5月4日生,汉族。 被告唐振东,男,4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剑锋与被告唐振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照法律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1867号

原告李剑锋,男,1973年5月4日生,汉族。

被告唐振东,男,4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剑锋与被告唐振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照法律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吕岳督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潘晓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