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1867号 原告李剑锋,男,1973年5月4日生,汉族。 被告唐振东,男,4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剑锋与被告唐振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照法律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吕岳督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潘晓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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