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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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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季与赵伟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1029号 原告李季,男,1982年12月3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林鹤,系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伟宁,女,1984年4月1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晓菁、许晓孟(实习),系河南见地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1029号

原告李季,男,1982年12月3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林鹤,系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伟宁,女,1984年4月1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晓菁、许晓孟(实习),系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季与被告赵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季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季负担。

审 判 长  穆 牧

代理审判员  吕岳督

人民陪审员  李长看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 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