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1029号 原告李季,男,1982年12月3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林鹤,系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伟宁,女,1984年4月1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晓菁、许晓孟(实习),系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季与被告赵伟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季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季负担。 审 判 长 穆 牧 代理审判员 吕岳督 人民陪审员 李长看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 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