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479号 原告李宝庆,男,196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霁,女,198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宝庆、李霁与被告河南迎宾花园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4月,原告李宝庆、李霁与河南迎宾花园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二原告购买被告处房产,房价为120万元。原告李宝庆于2004年12月30日和2004年12月31日分二笔支付被告房款90万元整,被告一直未履行交房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已付房款90万元整和利息22.5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宝庆向本院提交的证据《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中明确显示,被告河南迎宾花园置业有限公司现处于注销状态,故本案被告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宝庆、李霁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4925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穆 牧 代理审判员 吕岳督 人民陪审员 朱晓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史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