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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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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宝庆、李霁与被告河南迎宾花园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479号 原告李宝庆,男,196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霁,女,198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南迎宾花园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李宝庆、李霁与被告河南迎宾花园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479号

原告李宝庆,男,196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霁,女,198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南迎宾花园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李宝庆、李霁与被告河南迎宾花园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4月,原告李宝庆、李霁与河南迎宾花园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二原告购买被告处房产,房价为120万元。原告李宝庆于2004年12月30日和2004年12月31日分二笔支付被告房款90万元整,被告一直未履行交房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已付房款90万元整和利息22.5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宝庆向本院提交的证据《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中明确显示,被告河南迎宾花园置业有限公司现处于注销状态,故本案被告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宝庆、李霁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4925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穆 牧

代理审判员  吕岳督

人民陪审员  朱晓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史 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