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1874号
原告李素鸽,女,汉族,1975年12月5日生。
被告张馨中,男,汉族,成年。
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素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段虹钊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彩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