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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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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素鸽与张馨中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1874号 原告李素鸽,女,汉族,1975年12月5日生。 被告张馨中,男,汉族,成年。 原告李素鸽诉被告张馨中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 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1874号

原告李素鸽,女,汉族,1975年12月5日生。

被告张馨中,男,汉族,成年。

原告李素鸽诉被告张馨中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

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素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段虹钊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彩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