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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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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要平与史晨星、李春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2332号 原告李要平,女,1979年7月1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乔培霞,女,1971年5月4日生,汉族。 被告史晨星,男,1975年12月26日生,汉族。 被告李春来,男,1978年7月8日,汉族。 原告李要平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2332号

原告李要平,女,1979年7月1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乔培霞,女,1971年5月4日生,汉族。

被告史晨星,男,1975年12月26日生,汉族。

被告李春来,男,1978年7月8日,汉族。

原告李要平诉被告史晨星、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以被告史晨星已将款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要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菊凤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