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2332号
原告李要平,女,1979年7月1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乔培霞,女,1971年5月4日生,汉族。
被告史晨星,男,1975年12月26日生,汉族。
被告李春来,男,1978年7月8日,汉族。
原告李要平诉被告史晨星、李春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以被告史晨星已将款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要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菊凤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