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2621号
李铁六,男,1956年5月13日生,汉族。
被告登封市卢店镇卢西村第一村民组,代表人席炎庆,任该组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铁六诉被告卢店镇卢西村第一村民组、李海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铁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铁六承担。
审判员 刘舒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