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2459号
原告杨卫权,男,汉族,1984年7月20日生。
委托代理人陈书杰,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屈军令,男,汉族,1971年11月25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卫权诉被告屈军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卫权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卫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卫权承担。
代理审判员 陈统京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洪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