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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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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卫权与屈军令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2459号 原告杨卫权,男,汉族,1984年7月20日生。 委托代理人陈书杰,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屈军令,男,汉族,1971年11月25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卫权诉被告屈军令租赁合同纠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2459号

原告杨卫权,男,汉族,1984年7月20日生。

委托代理人陈书杰,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屈军令,男,汉族,1971年11月25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卫权诉被告屈军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卫权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卫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卫权承担。

代理审判员  陈统京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洪卫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