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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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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李某甲抚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少民初字第98号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70年12月7日出生。 被告李某甲,男,汉族,1970年2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少民初字第98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1970年12月7日出生。

被告某甲,男,汉族,1970年2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诉被告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陈万儒

人民陪审员  王建通

人民陪审员  屈春森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于 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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