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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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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俊与李振六、何松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二初字第238号 原告李德俊,男,1961年7月2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彦红,男,河南形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振六,男,1967年12月26日生,汉族。 被告何松岳,男,1967年10月8日生,男,汉族。 委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二初字第238号

原告李德俊,男,1961年7月2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彦红,男,河南形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振六,男,1967年12月26日生,汉族。

被告何松岳,男,1967年10月8日生,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唐丙坤,男,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德俊诉被告李振六、何松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德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德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150元,减半收取7575元,由原告李德俊承担。

审 判 长  康少伟

人民陪审员  白金诺

人民陪审员  赵俊淇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董书萍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