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二初字第238号
原告李德俊,男,1961年7月2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彦红,男,河南形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振六,男,1967年12月26日生,汉族。
被告何松岳,男,1967年10月8日生,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唐丙坤,男,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德俊诉被告李振六、何松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德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德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150元,减半收取7575元,由原告李德俊承担。
审 判 长 康少伟
人民陪审员 白金诺
人民陪审员 赵俊淇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董书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