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1754号
原告李彬,男,汉族,1957年8月20日生。
被告赵东山,男,汉族,1964年11月8日生。
被告李爱云,女,汉族,1967年11月25日生。
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彬诉被告赵东山、李爱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彬以其与被告赵东山、李爱云私下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彬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00元,免于收取。
审 判 长 王鸿涛
代理审判员 陈统京
人民陪审员 徐进财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延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