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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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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彬与赵东山、李爱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1754号 原告李彬,男,汉族,1957年8月20日生。 被告赵东山,男,汉族,1964年11月8日生。 被告李爱云,女,汉族,1967年11月25日生。 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彬诉被告赵东山、李爱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1754号

原告李彬,男,汉族,1957年8月20日生。

被告赵东山,男,汉族,1964年11月8日生。

被告李爱云,女,汉族,1967年11月25日生。

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彬诉被告赵东山李爱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彬以其与被告赵东山、李爱云私下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彬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00元,免于收取。

审 判 长  王鸿涛

代理审判员  陈统京

人民陪审员  徐进财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延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