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2147号
原告李云宝,男,汉族,1975年4月16日生。
被告安云枝,女,汉族,1967年7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高朝阳,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云宝诉被告安云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就相关事宜达成和解合意,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云宝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云宝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云宝承担。
审判员 杨菊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