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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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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云宝与安云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2147号 原告李云宝,男,汉族,1975年4月16日生。 被告安云枝,女,汉族,1967年7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高朝阳,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云宝诉被告安云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被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2147号

原告李云宝,男,汉族,1975年4月16日生。

被告安云枝,女,汉族,1967年7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高朝阳,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云宝诉被告安云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就相关事宜达成和解合意,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云宝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云宝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云宝承担。

审判员  杨菊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