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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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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松伟与河南地方煤炭集团鑫裕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1993-1号 原告曹松伟,男,汉族,1967年7月19日生。 委托代理人丁雪伟,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地方煤炭集团鑫裕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振举,男,汉族,1968年3月3日生。 原告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1993-1号

原告曹松伟,男,汉族,1967年7月19日生。

委托代理人丁雪伟,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地方煤炭集团鑫裕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振举,男,汉族,1968年3月3日生。

原告曹松伟诉被告河南地方煤炭集团鑫裕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曹松伟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地方煤炭集团鑫裕煤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曹松伟撤回对被告河南地方煤炭集团鑫裕煤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323元,减半收取1662元,由原告曹松伟承担。

审 判 长  王鸿涛

代理审判员  陈统京

人民陪审员  徐进财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延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