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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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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1848号 原告杨某某,女,汉族,1976年2月24日生。 被告吕某,男,汉族,1976年12月3日生。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在家人的说和下已无离婚诉求,故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1848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1976年2月24日生。

被告吕某,男,汉族,1976年12月3日生。

原告某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在家人的说和下已无离婚诉求,故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杨菊凤

代理审判员  段虹钊

人民陪审员  邓小红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石旭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