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2254号
原告杨玉清,男,汉族,1982年7月21日生。
委托代理人史金峰,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巧玲,女,汉族。
原告杨玉清诉被告王巧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玉清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菊凤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