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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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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玉清与王巧玲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2254号 原告杨玉清,男,汉族,1982年7月21日生。 委托代理人史金峰,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巧玲,女,汉族。 原告杨玉清诉被告王巧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2254号

原告杨玉清,男,汉族,1982年7月21日生。

委托代理人史金峰,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巧玲,女,汉族。

原告杨玉清诉被告王巧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玉清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菊凤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