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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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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铎与范淼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中止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543号 原告王振铎,男,汉族,1950年4月20日出生。 被告范淼,男,汉族,住登封市颍阳镇李庄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铎诉被告范淼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寻找不到为由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543号

原告王振铎,男,汉族,1950年4月20日出生。

被告范淼,男,汉族,住登封市颍阳镇李庄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铎诉被告范淼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寻找不到为由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杨军献

人民陪审员  邓小红

人民陪审员  宗亚丽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世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