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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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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登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崔武杰、登封市颍岭振兴煤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2263号 原告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登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登封市区嵩阳路中段,机构代码:17051634-1。 法定代表人杨红卫,男,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洪雷,男,

河南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2263号

原告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登封市农村信用作联社),住所地:登封市区嵩阳路中段,机构代码:17051634-1。

法定代表人杨红卫,男,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洪雷,男,该行职工,电话:62854191。

被告崔武杰,男,汉族,1965年1月15出生。

被告登封市颍岭振兴煤矿,住所地:登封市颍阳镇王堂村。

法定代表人李铁林。

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登封市农村信用作联社)诉被告崔武杰、登封市颍岭振兴煤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被告登封市颍岭振兴煤矿不存在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登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案中撤回对被告登封市颍岭振兴煤矿的起诉。

审判员  杨军献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