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2263号 原告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登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登封市区嵩阳路中段,机构代码:17051634-1。 法定代表人杨红卫,男,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洪雷,男,该行职工,电话:62854191。 被告崔武杰,男,汉族,1965年1月15出生。 被告登封市颍岭振兴煤矿,住所地:登封市颍阳镇王堂村。 法定代表人李铁林。 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登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崔武杰、登封市颍岭振兴煤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被告登封市颍岭振兴煤矿不存在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登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案中撤回对被告登封市颍岭振兴煤矿的起诉。 审判员 杨军献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