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2501号 原告永龙金鑫(登封)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琦,职务矿长。 被告李建伟,男,汉族,1967年1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俊伟,登封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龙金鑫(登封)煤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建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永龙金鑫(登封)煤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永龙金鑫(登封)煤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太恒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