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2794-3号
原告梁国学,男,1967年7月27日生,汉族。
被告高少伟,男,1981年11月9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国学诉被告高少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国学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国学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袁二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