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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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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付伟诉被告郑州市惠济区万山红酒店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1830号 原告张付伟,男,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浩宁、王海涛(实习),河南融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惠济区万山红酒店。 负责人孙永飞,男,汉族,1979年6月10日出生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1830号

原告张付伟,男,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浩宁、王海涛(实习),河南融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惠济区万山酒店

负责人孙永飞,男,汉族,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付伟诉被告郑州市惠济区万山酒店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亚红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