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张晓宁与徐雪枫、李斌、王东祥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1795号 原告张晓宁,男,1983年8月13日生,汉族。 被告徐雪枫,女,1978年12月4日生,汉族。 被告李斌,男,成年。 被告王东祥,男,成年。 原告张晓宁诉被告徐雪枫、李斌、王东祥排除妨害纠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1795号

原告张晓宁,男,1983年8月13日生,汉族。

被告徐雪枫,女,1978年12月4日生,汉族。

被告李斌,男,成年。

被告王东祥,男,成年。

原告张晓宁诉被告徐雪枫、李斌王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宁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晓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晓宁负担。

代理审判员  朱新强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 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