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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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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凯歌与李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1688号 原告彭凯歌,女,1976年4月2日生,汉族。 被告李振,男,1987年2月21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凯歌与被告李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1688号

原告彭凯歌,女,1976年4月2日生,汉族。

被告李振,男,1987年2月21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凯歌与被告李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彦斌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