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1688号
原告彭凯歌,女,1976年4月2日生,汉族。
被告李振,男,1987年2月21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凯歌与被告李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彦斌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