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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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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屈清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1634号 原告鑫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裕民,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忠祥、孔鹏飞,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屈清月,女,1983年6月8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鑫苑物业服务有限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1634号

原告鑫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裕民,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忠祥、孔鹏飞,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屈清月,女,1983年6月8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鑫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屈清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7元,由原告鑫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吕岳督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 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