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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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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绿城建筑设备仪器有限公司与李永涛、王丙立、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1680号 原告郑州绿城建筑设备仪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军方,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月、刘强,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炳富,系该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1680号

原告郑州绿城筑设备仪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军方,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月、刘强,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宏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炳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海洋、席亚齐,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丙立,男,1979年7月29日生,汉族。

被告李永涛,男,1994年1月8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绿城建筑设备仪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王丙立、李永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逾期未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吕岳督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 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