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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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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金孚雷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岳朝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959号 原告河南金孚雷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彦飞,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渊,系该公司法务经理。 被告岳朝印,男,汉族。 被告张明群,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金孚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959号

原告河南金孚雷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彦飞,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渊,系该公司法务经理。

被告岳朝印,男,汉族。

被告张明群,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金孚雷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岳朝印、张明群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正在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金孚雷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穆 牧

代理审判员  吕岳督

人民陪审员  薛王成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潘晓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