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959号 法定代表人贺彦飞,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渊,系该公司法务经理。 被告岳朝印,男,汉族。 被告张明群,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金孚雷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岳朝印、张明群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正在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金孚雷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穆 牧 代理审判员 吕岳督 人民陪审员 薛王成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潘晓利 |